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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卻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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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卻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留言內容:
日前至富邦產險公司申請對方強制險之理賠,該專員卻以判決書內容之補償金額未註明不包含強制險為由,無法受理申請醫療費用給付,本人認為這根本已經違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本意,非常沒有道理,本人至今仍未受到加害人補償,試問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供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 此外,加害人係酒駕肇事且非車主,試問本人是否適用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台端所述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