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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回之強制險金額,是否視為我方理賠對方之金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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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回之強制險金額,是否視為我方理賠對方之金額

留言內容:
兩車擦撞後因為對方受傷腳踝骨折,已申請7萬多元強制險理賠金,保險公司告知,此案健保局也追討8萬多元醫療費用,請問這8萬多元是否也可視為我方之理賠金.因為對方本身為保險業務員,第一時間就開口要50萬,我方實在難以負擔,也已走法院程序進行中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1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台端自得依法主張。 二、另 台端所陳「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8萬多元醫療費用」乙節,應係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保險公司代位請求,是否得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事涉本案之請求項目及範圍,允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認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