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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92歲車禍過世,強制險理賠的請求權人仍包括祖父母嗎?
貴會你好,父親八月因車禍過世,目前家人正向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父親1925年生、於1949年來台,今年高齡92歲,理賠洽詢中,產險公司告知父親的父母亦為請求權人,若申請理賠須保留祖父母的份額,待兩年後,祖父母若沒來領,家人才可將剩下的份額領回。 問題是祖父母在父親返鄉探親前早已死亡,且若仍健在,年齡也超過112歲!!!!! 家人可否切結,或以祖父母的牌位、墳墓等照片舉證祖父母早已不在人世,直接排除祖父母的份額。 感謝回覆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之遺屬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一、(一)3.(5) ,請求權人申請死亡給付須提供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證明同一順位遺屬人數。 二、台端所詢係屬死亡給付之理賠個案問題,應由承保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證認定,建請洽原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台端如對該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建議可先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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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透過保險公司申請嗎
於今年7月25號替家人備齊資料交付,台灣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補理賠,直至今日仍然無消息,打電話至貴基金會,人員表示沒有收到相關資料,台灣產物人員也是一直推託不正面回應送件與否,是否有辦法跳過該公司自行申請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惟若申請人已擇一產物保險公司受理,後續理賠事宜,即由該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辦理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並提供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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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曳引車發生碰撞問題
請問不小心碰撞到停在路旁之曳引車(未附掛車頭),可否請領強制險?亦或可請領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二、又依「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公告事項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 、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三、如 台端所述車輛係為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範之汽車。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補償。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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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
請問本人機車強制險過期後,發生兩輛機車碰撞車禍,對方受傷並向貴基金申請補償金68000元,請問貴基金會向我求償嗎?如果我沒有過失,會向我求償嗎?如果我負全部過失責任呢?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呢,會如何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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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上法院,會影響我日後申請特別補償金嗎
四月發生車禍,等紅燈被後方小客車追撞造成開放性骨折住院三周,須療養半年以上(有醫生診斷証明) (1)肇事者無照又無強制險(過期未保),還在調解中,請問申請特別補償金有期間限制嗎(因為明年還 要拆鋼釘,期間的醫療費用) (2)如和解金70萬(工作、財產損失),那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金(醫療費用)嗎?須在和解書上特別備註不 含強制險特別補償金的部份嗎? (3)如屆時調解不成,上法院,會影響我日後申請特別補償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且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須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同意,縱使未經和調解,也無須等法院判決,都可依法申請。 二、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復依本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故 台端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係已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建請 台端儘速於2年內提出申請。 四、另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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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
請問車禍發生後,我方強制險過期,對方申請了特別補償基金理賠了4萬元,然後初判表是對方全責,然後對方是無照,那這樣子特別補償基金會向我方代位求償嗎? 因為我聽別人說對方如果是全責,我是不用被代位求償的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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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自撞路邊停車(未違規),駕駛人死亡
請問機車酒駕0.56毫克自撞路邊停車(自小客未違規,未在車上),如機車駕駛人死亡,特補基金是否有理賠,相關規定為何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依 台端所述,機車駕駛酒駕0.56毫克自撞路邊停車,其機車駕駛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 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車,則可逕向其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受理之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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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問題
本人105\8\20~ 16:20分 行徑嘉義縣梅山鄉梅北路與公園西路時 本人是直行 時 前面故沒車 本人故手機突然掉落 馬上撿起來頭馬上抬起來時 故小貨車以要左轉到本人的雙黃線 本人驚嚇到故急煞車馬上右急轉 打滑後車廂與後保桿撞上受損 當時人以驚嚇未回神"只見小貨車默默開走 當回神時 以無人。。本人越想越生氣 想說左轉灣不是要先讓直行車先行 倒至驚嚇打滑撞電線杆。。未撞小貨車 受損部份本人頭殼大大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本案台端所詢問題與105年8月21日留言內容相同,本基金業於105年8月23日回復台端。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直接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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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酒駕車撞傷,可否申請特別補償理賠?
如題,被酒駕車撞傷,可否申請特別補償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依 台端所述被酒駕車撞傷乙事,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車,則可逕向其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後,將依本法第29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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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到幫助
105年8月20日 16時20分 開車行徑 嘉義縣梅山鄉梅北村環南路與公園西路時因為已知道前面沒車 故手機突然滑落腳踏墊上 想說沒車馬上撿起來''當頭抬起來時 已看到發財車從小路開到我車道的雙黃線 上 他是從小路要左轉到我這條路 聽當地居民講 他原是有停頓怎會開 因此驚嚇到方向盤往右轉打滑 撞上電線桿,後車廂倒至嚴重損壞 當時人驚嚇還沒回神 只看到那台小貨車默默無事離開 因沒撞到小貨車。。因此 小的修理費 難以負擔 越 想越生氣 左轉車不是要讓直行車先行 為何要爭先呢 也沒下來關心跑了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台端所詢車損費用非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嗣後如經警方查獲對造,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