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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自撞路邊停車(未違規),駕駛人死亡|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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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自撞路邊停車(未違規),駕駛人死亡

留言內容:
請問機車酒駕0.56毫克自撞路邊停車(自小客未違規,未在車上),如機車駕駛人死亡,特補基金是否有理賠,相關規定為何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8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依 台端所述,機車駕駛酒駕0.56毫克自撞路邊停車,其機車駕駛是否符合「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構成要件,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 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車,則可逕向其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請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受理之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