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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可理賠項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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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可理賠項目

留言內容:
你好!請問因車禍發生之醫療行為而產生之費用, 而收據上之項目 如 掛號費 & 基本部分負擔 & 藥費部分負擔 & 證明書費 屬於強制險理賠項目嗎? 屬於實支實付嗎? 核定理賠項目是由保險公司核定嗎? 我怎麼知道保險處理人員是否把所有單據列至強制險申請內呢? 可要求保險公司將理賠項目明細申請資料書面通知我嗎? 如對理賠項目有異議, 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訴? 強制險理賠金是由保險公司轉至申請人帳戶, 還是由政府機關轉出至申請人帳戶? 謝謝您抽空回答!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如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義眼器材及裝置費、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等項目均有限額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上限之規範。 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各產險公司悉依給付標準辦理本保險理賠項目核定及給付,並匯入請求權人帳戶,台端如對理賠給付內容有疑義,可請產險公司協助說明或提供理賠明細資料,如遇有異議者,得向受理案件之產險公司提出申訴,若仍有不服,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0800-789-885)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