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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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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

留言內容:
請問本人機車強制險過期後,發生兩輛機車碰撞車禍,對方受傷並向貴基金申請補償金68000元,請問貴基金會向我求償嗎?如果我沒有過失,會向我求償嗎?如果我負全部過失責任呢?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呢,會如何求償?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