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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上法院,會影響我日後申請特別補償金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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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上法院,會影響我日後申請特別補償金嗎

留言內容:
四月發生車禍,等紅燈被後方小客車追撞造成開放性骨折住院三周,須療養半年以上(有醫生診斷証明) (1)肇事者無照又無強制險(過期未保),還在調解中,請問申請特別補償金有期間限制嗎(因為明年還 要拆鋼釘,期間的醫療費用) (2)如和解金70萬(工作、財產損失),那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金(醫療費用)嗎?須在和解書上特別備註不 含強制險特別補償金的部份嗎? (3)如屆時調解不成,上法院,會影響我日後申請特別補償金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9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且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須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同意,縱使未經和調解,也無須等法院判決,都可依法申請。 二、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復依本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故 台端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係已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建請 台端儘速於2年內提出申請。 四、另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