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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看護費用申請醫師診斷證明書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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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看護費用申請醫師診斷證明書問題

留言內容:
您好: 詢問欲申請強制險看護費用(36,000元),醫師診斷囑言說明如下: 『該員因上述病情,於105年07月02入院,因病情需要於105年07月02日~105年07月07日轉加護病房, 105年07月18日止,共計住院壹拾柒天,因病情需求建議宜出院休養参個月,建議住院及出院休養期間 宜有專人24小時照護。』 以上醫師診斷囑言說明,保險公司說無法受理看護費用(36,000元)這項申請,需於醫師診斷囑言說明 後面加註『宜看護3個月』才可,似乎有些嚴苛,保險公司所述是否合理? 以上提問,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0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之傷情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三、建議 台端可逕洽保險公司諮詢該項疑義,如欲查詢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盧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5,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