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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與道路|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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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與道路

留言內容:
對方從非道路(禁止車輛行駛之道路)衝出和我行駛於縣道發生車禍 因我強制險過期(因保險公司通知時已過期)目前對我提出代位求償這樣會過嗎?基金會會對我求償嗎?對方從非道路衝出未禮讓主幹道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請求權人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時,則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