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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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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

留言內容:
你好: 由於我在8月初因前方機車車輛為了撿取物品而緊急剎車,導致我剎車不及而撞到她,後來雙方均有受傷,本來想與對方和解,但因對方的車是使用7年以上的車子,除了排氣管跟右側車體有脫落外就沒其他損壞,可修理費用還要13000(她連避震器跟全體車版都換),雙方談不攏,對方請了調解委員會,但是因為初步判定單上寫我「未保持行車距離」及過失傷害,對方只寫「肇事原因待確認」,對方說要對我提起告訴,假設對方若提告,是否需要釐清他的肇事原因才能提告?還是必須由我去申請對方的肇事原因?他這樣無故緊急剎車是否有過失?我能否也告他過失傷害(我方有2人受傷)?
基金回復:

台端104年9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碰撞對方機車,造成對方機車受損乙節,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至於有關事故責任歸屬問題,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交通事故發生30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有無肇事責任。另有關是否可提告過失傷害乙節,建議可向處理警局或當地管轄法院查詢。
三、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