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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書上有註明不含強制汽車險(對方是有酒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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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書上有註明不含強制汽車險(對方是有酒駕)

留言內容:
你好~想請問,104.4.25晚上因上班途中對方甲方(汽車)迴轉追撞於我乙方(機車)的左後方造成乙方身體挫傷,在家休養約莫2個月,雖是在104.6.29已談和解6萬元整,但我想在申請甲方的強制險,有請教甲方保險公司,甲方保險公司說可申請但會有疑慮,因和解書上有寫這項(不含汽車責任保險各項給付),對方有酒駕,若我申請甲方保險公司會賠償於乙方,但會向甲方求償,所以乙方該申請還是要怎麼處理呢?麻煩你幫幫忙,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4年9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甲之投保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但書規定「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各項給付,即強制險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復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