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求償方式
留言內容:
母親車禍被撞造成家母頭部出血、多重骨折、長期臥床、腦震盪昏迷,引發肺炎敗血症,共轉了3家醫院,其間有出院約3星期,並持續回診治療後肺部腎臟病情惡化..治療期間又洗腎..四個月後死亡. 母親無肇責,對方未滿18歲,住院期間有向新光產險申請11萬部分醫療,現在母親死亡了要申請意外事故200萬及醫療費,因為第3家醫院開立死因證明為血管炎肺炎敗血症長期臥床,而非車禍意外馬上死亡,不肯開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叫我們要證明有因果關係,家人已借錢支付龐大醫療及喪葬費約60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求償嗎...? 肇事者家庭無財產不肯給付,保險公司好像會向肇事者代位求償,我們調解3次賠償金約300萬含強制險不成...現正告過失傷害致死罪中..有何辦法幫幫我們..如何向法院及保險公司說明並求償... 感恩協助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詢個案,令堂係與新光產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由該公司付保險給付之責,非屬本基金依法應予以補償之範圍。 三、至於本案強制險承保公司(新光產物),應否給付強制險死亡保險金乙節,需視受害人(令堂)死亡與交通事故間有無因果關係而定。建議台端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等相關資料,供新光產物釐清爭議。如台端對該公司理賠部門之決定有異議,可先向該公司客服部門(或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經前述申訴程序,台端如對新光產物之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F 電話:0800-789885)。 五、另查本法第1條規定,本法設立之目的在於使汽車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之保障,因此本法第7條規定本保險採取限額無過失理賠制度;但本制度並非完全取代民法上之損害賠償制度,故如汽車事故之損害超出本保險制度之理賠範圍時,受害人(或其遺屬),仍應自行向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民事侵權訴訟依規定得向事故發生地點或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六、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