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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可以申請哪些部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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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可以申請哪些部分

留言內容:
1. 復健自費無健保部分能申請? 2. 去醫院計程車收據? 3. 開刀自費能申請?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1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及(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二) 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如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義眼器材及裝置費、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等項目均有限額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上限之規範。 三、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實務上是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所付交通費為計算依據,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四、台端所詢三項強制險給付之內容,仍需依 台端所提供之醫療費用單據,由產險公司依上開法令規定憑以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