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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和解有要申請補償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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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和解有要申請補償基金

留言內容:
事件:我被車撞,對方有駕照,沒有強制險過期沒繳,又沒錢。後來談和解說要賠我們3萬但是我住醫院一個禮拜還需要看護照顧 但是醫療費+就診車費+回診費+復健費+轉院車費+伙食費+看護也應該要2萬2千左右但是診斷書有寫左腳左肢無力我兩個月沒辦法工作 這樣他也應該要賠償我沒工作的損失吧 如果談和解時不含強制險3萬塊對方賠我 那麼我再申請補償基金會被收回補償金嗎? 因為現在算是要他們陪 那些就醫損失的2萬2千左右的錢跟我的工作損失 但對方強硬堅持只賠3萬 如果再申請和解不包含強制險 這樣補償金會獲准賠我們就醫損失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1月2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有關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及(四)看護費用。台端所提「醫療費+就診車費+回診費+復健費+轉院車資+伙食費+看護」,屬前述醫療費用之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等費用項目。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有上限之規定。台端所詢「工作損失」非屬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台端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給付項目或限額部分,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台端如仍有疑點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