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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保險金的請求權歸誰?|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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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保險金的請求權歸誰?

留言內容:
請問車禍受害人死亡後,受害人父母去請領強制險保險金,因受害人可能有其他的私生子的問題,所以保險公司只先賠一半的死亡保險金給父母,後來向戶政查詢完後,確認受害人沒有其他子女,所以保險公司通知將賠付另一半保險金,但受害人母親因病死亡,這時候誰有權利請領保險公司先前保留的強制險保險金?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3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車禍受害人死亡時,若其母親仍健在,惟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死亡,則其得受領之給付為該母親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台端所詢事項,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