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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事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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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事宜

留言內容:
想問關於賠償方面 就有強制險來說可以雙方互培 以強制險的保險來說 但是跟我發生事故的對方轎車車主卻跟我說她的保險沒續保 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取得理賠 3/1號出車禍 2/25保險到期 後來講賠償的時候 醫藥費全額買單 但是機車的維修費折半 我後面想如果今天他也有強制險不就可以全額賠償? 變成我自身要自掏腰包賠那一半車錢 而且又怕對方不買帳 跟友人討論過後又怕對方耍賴不買單 加上對方聲稱他有動過當時車禍現場 而影響警察畫線場圖 我不知道我該如何說服賠償金的部分 還導致工作停擺沒收入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3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又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 四、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台端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償金,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再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五、另 台端所詢車損費用及其他非屬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六、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