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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後補償基金的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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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後補償基金的申請

留言內容:
您好!家父前陣子發生車禍腳斷掉,粉碎性骨折,已與對方合解,對方賠了六萬,對方沒保強制險。合解書中有特別註解合解金額不保含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但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時(大約四萬),保險員確說不能賠,因為四萬要算在六萬內。可是合解書上明明有特別註明不六萬賠償不包容特別補償基金啊。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5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對方已賠償六萬元,故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