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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費用跟膳食費用認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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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費用跟膳食費用認定?

留言內容:
試問: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上待了一個晚上(ex:1060608 11點急診 1060609 11離開急診室),是否可以請求膳食費用跟看護費用? 2.同上,如果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是否一樣? 3.同上,如果後來有從急診室病床轉普通病房,那在急診室的其間可否算膳食費用跟看護費用? 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6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車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2)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3)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