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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酒駕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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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酒駕問題

留言內容:
請問何種酒駕態樣 為強制險不理賠之項目 坊間有一種說法 酒駕呼氣值濃度超過0.25且肇事責任為百分之百 強制險才不賠。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有關相關細項問題,台端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您亦可撥打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 由本基金於強制險負責範疇內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