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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害人申請強制險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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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害人申請強制險問題

留言內容: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特別補償基金的專員,朋友(A先生)友人於先前些日子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因他酒駕(酒測值超過0.55)又闖紅燈,A先生是由南往北向的車子,對方是開汽車由東往西的方向行進,因為受傷嚴重,我朋友有開刀截肢,並麻煩我協助申請強制險,我拿去對方保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 卻被人員回答說,酒駕又闖紅燈,是A先生的錯,並說這樣強制險無法給付, 我曉得A先生可能是不對的一方,可是肇事的責任,應該不完全是他的錯,可是對方的產險公司說要有車鑑委員會的報告才能說明怎麼賠。 我想問的是,等那個報告不是一都要等好久,我朋友截肢,花了很多醫藥費,難道我不能先申請強制險的暫先給付嗎,一定要等報告出來才行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另事故發生時,若A君酒測值逾0.25mg/L之法定標準,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公共危險罪,依前揭條款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另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6年2月9日(96)產汽字第042號函意旨,加害人(被保險人)駕駛之汽車有投保強制險,而受害人雖有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酒後駕車情事,為避免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加害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不論過失比例,對該酒醉駕駛之受害人仍應予理賠。

三、依台端所述,A君有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0.55mg/L之情形,依本法第28條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惟本案對造加害人是否有肇事責任,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例如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認定)」,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