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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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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留言內容:
請問一下 如果我的強制險在過保期間發生事故 對方過保無法跟對方求償 車禍我直行車他轉彎車 我方受傷入院 他方無受傷 我方受傷後ㄧ個月多月無法上班請問能跟對方求償嗎 這樣能申請基金補償嗎! 對方要我辦出險 但我也過期了 我要他們辦出險也過期 我不知道我該如何跟對方談賠償 都沒保險啊 對方無受傷不願私下和解賠償我醫藥和車損 說要開調解在賠我 可對方沒保險我也沒有 我是傷受者請問有什麼是能申請項目又怎申請 我完全不會 若能申請我要打電話到那裡找什麼單位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6年5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 台端所述對造係為未保險車輛,台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五、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