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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特別補償金疑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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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特別補償金疑問

留言內容:
甲騎機車途中被一台要轉彎的汽車乙擦到 閃避不及摔倒到待轉區的騎士丙 後來甲向乙那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說由於是三方都有在三聯單上,強制險不問肇事責任 他們也要跟丙求賠償,但是丙的強制險過期 因此請甲填寫特別補償金 想請問:1.強制險只賠償醫療費用,但汽車乙無人受傷可申請理賠? 2.保險公司是以甲方受傷的名義跟丙行使代位權?(騎士甲和騎士丙無違規) 3.特別補償金是歸汽車乙那方的保險公司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本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不含財物損失。甲車與乙車發生擦撞後波及到丙車,並致甲車騎士受傷,依上開規定, 甲車騎士得向乙車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若乙車無人受傷,則無本法申請理賠之事由,毋須申請。 (二)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甲車騎士)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投保強制險之丙車騎士)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本基金係依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所設置,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非隸屬於任一保險公司。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