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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於109/01/31發生,今天發現對方沒有保強制險,請問申請補償基金,是我申請還是對方申請,另外需要和解完才能申請嗎?如果只打算要回醫療費用,是否還需要和解,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1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問題,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係由臺端向本基金申請;另申請補償金無須等待先行和解後再申請,若先和解再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則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是否要與對方和解,須由臺端自行評估後決定。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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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時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肇事駕駛是否能請求特別補償金?
請問肇事時車主未投保強制責任險 並且肇責為100%時 肇事駕駛是否能依據車禍內容請求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及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係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三、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及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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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朋友騎車被人家從後面追撞,可是他並無受傷,但對方人車都有受傷。 因我朋友未保強制險,無法理賠對方,對方要求私下和解賠償五萬, 並用分期方式付給對方,已經付過第一個月了, 但近日又收到特別補償通知書,有電話去詢問說會賠給對方六萬六, 對方強調特別補償金跟和解金沒有關係, 可是這樣不就有要付對方和保險公司兩邊的錢的問題嗎? 怎麼想都不太對吧? 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呢?謝謝您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29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已與對方和解,對方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始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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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
請問全吊吊車在工地上作業.吊籃突然鬆脫.導致助手不慎在吊籃上掉下來,這樣的情況第三責任險有理賠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業修正為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另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8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二、至於臺端詢問全吊吊車在工地上作業,吊籃突然鬆脫,導致助手不慎在吊籃上掉下來,這樣的情況是否有理賠乙節,因事涉該吊車是否為上揭本法所稱之汽車,仍須依個案事實以認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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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漏油,導致我摔車,這樣算理賠範圍嗎...謝謝
因一早前方公車漏油,剛好一台貨車要轉彎,導致我與另台機車為閃貨車而同時滑倒摔車,這部份有算在理賠範圍嗎,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理賠申請保險理賠。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該公司將依規定審核。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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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時效是否包含訴訟期
因申請時效超過一個月,電話詢問貴公司說有訴訟期凍結時效,向法院申請當初的判決書。 現在卻又說刑事與民事不同,說只有民事訴訟才可以,要這樣當初為何不講清楚,讓我又請假跑法院, 刑事就不是訴訟嗎?還是這根本就是漏洞不想理賠的藉口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請求權,性質上仍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基金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準用之。
二、臺端所詢問題,參照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738 號 民事判例要旨:「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故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進行,不受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及是否受有罪判決之影響。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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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醫療給付問題
您好,前一陣子公司員工發生車禍對方有保強制險,我替員工拿醫療費用相關收據去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收據項目中有一項是診察費390元,對方保險公司告訴我診察費不在強制險賠付範圍,但是我的員工表示他確實有支付診察費而且也有收據,為何強制險無法理賠?請問這樣合理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
二、至於有關傷害醫療費用部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另依同條文第2項第2款第(一)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至於臺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承保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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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
你好 我是騎朋友的車 但他車已賣掉 沒行照 還可以申請補償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月14日於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又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要件。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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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請問對方已經拿到補助金了,他後面可以無止境一直申請嘛。 對方已經拿到73萬,是否對方可以一直要補助金。 這樣真的無力負擔……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基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規定,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220萬元為限。
二、次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三、故臺端所詢,對方已領取73萬元(似為殘廢給付)後,可否再次申請補償金,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如殘廢等級有無加重、是否於時效內提出申請..等)。
四、若臺端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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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死亡申請問題
先生好,我要申請強制險死亡請領,保險公司一定要我提供戶籍謄本的正本,我這邊不能直接影印提供影本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2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二、故依上開規定,臺端應提供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如仍有其他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