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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強制車險的汽車,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發布日期:本法第20條、第21條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而不得申請終止免計收保費或將免收保費轉換為延長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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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特種車屬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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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可不可以配合自己的需要約定保險金額?
發布日期:一、不可以。因為本保險的給付範圍及金額係依照本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所以被保險人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本保險的保險金額。
二、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未能充分有效轉嫁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可以另外再投保商業性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補足;如果駕駛人要保障因自己駕駛不慎致自身的傷害,可以另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
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發布日期: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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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發布日期: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尊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一)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二)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四、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10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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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12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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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被後方車主撞擊致受傷,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隔年之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發布日期:不會的。雖然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據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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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5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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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應於強制車險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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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車禍事故,有一方保險過期
您好,請問乙機車在直行道路上,為閃避違規紅燈右轉至直行道路的甲機車,因而遭到後方直行丙機車追撞,乙車和丙車相應倒地,而甲車未留在事故現場;丙車騎士經送醫手術後仍在昏迷中!乙車騎士亦受輕傷;事發後警方找到違規紅燈右轉的甲車騎士,事故仍待釐清肇責中。想請問三方事故中,乙車強制險過期忘了續保,丙車請求權人該向違規之甲車請求保險賠償? 或是求償特別補償金呢? 之後代位求償責任歸屬如何呢? 謝謝
發布日期:您於110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本案對丙而言,得請求給付對象涉及甲、乙兩部事故機車,其中甲機車有投保強制險,乙機車未投保強制險,依現行實務作業,建議丙直接向甲車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該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前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
四、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服務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