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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需扣除之前和解金問題
肇事者為無照,而之前和解金包含修車費、工作損失、醫療費〈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慰問金總計貳拾壹萬元整....,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是扣除之前和解金全部(貳拾壹萬元整),亦或僅扣除之前醫療費,倘僅扣除之前醫療費,那之前和解是否需將醫療費詳列此部份金額較妥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2日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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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
請幫幫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若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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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 無掛車牌 上路
去年 4/29 路口發生車禍 只有我 受傷 1.我直行車(機車) 對方轉彎車(轎車) 2.車禍特別補償金 可以申請嗎 ? 該如何申請! 3.和解書時 可以納入 不含強制險理賠金 嗎? 4.目前 還是提告中!!!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問題,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臺端得擇一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另申請補償金無須先行和解後再申請,惟若先和解再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申請補償金手續簡便無須花錢找人代辦。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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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
對方倒車出來與我方發生交通事故,我方直行車,雙方無人受傷,可否申請
發布日期:臺端109年4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臺端所詢雙方無人受傷,可否申請乙節,如僅有財物損失,尚非強制險之保障範圍,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亦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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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精神賠償該拿多少?
前幾天車禍,對方轉彎車未讓我方直行車,導致我右鎖骨骨折、右手挽深處撕裂傷、右腳脫臼、牙齒也斷了3 顆,還有進行右手肌腱斷裂手術,出院後需要專人照顧1個月、休養3個月,這樣精神賠償拿多少才合理? 朋友們都說至少先開個10萬再給他慢慢砍,那最低的賠償金額要有多少才合理呢?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精神賠償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精神賠償及最低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之法律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有關之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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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扣除和解金(財損已分列於賠償細項)
家人騎乘機車與另一機車發生擦撞,對方無強制險,原本我方預計體傷的部分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財損的部分再與對方洽談和解或調解,但查過貴單位留言板資料發現,針對和解金的部分是否會被補償金扣除,有兩種回答: 1.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扣除,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2017-08-16) 2.如車禍兩造當事人有成立和解,應就財損部分於和解賠償項目及金額中分項列明,本基金就財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不予以扣除。(2016-08-11) 請問和解書上的財損賠償(如有明列並附上車行估價單),是否會被補償金扣除? 另外請問特別補償基金是向對方求償全部補償金額嗎? 還是依肇責比例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23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問題,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於和解書上明列財損金額,於申請時本基金是否扣除乙節。依前揭規定,財物損失(例如機車損壞費用)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本基金就明列財損之賠償金額,於給付時,不予扣除。
三、另臺端所提向對方求償時,本基金是否依肇責比例求償乙節。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辦理,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之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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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
不好意思打擾想請求幫忙,因還不熟悉狀況騎車在紅燈時騎至待轉區造成公車追撞賓士車嚴重受損,本身完全不懂法律不知該怎麼辦,賓士車要求賠償上百萬對方又要求要利息,逼的我們死死的不知有較好的方式和解。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2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二、至於臺端所詢「…因還不熟悉狀況騎車在紅燈時騎至待轉區造成公車追撞賓士車嚴重受損……」乙節,非本保險保障範圍,應係本保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民事求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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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情形下能申請嗎?
請問有投保,但被掉扣駕照時並未收到通知,自己騎摩托車,甩傷,投保公司說不予理賠,能否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有去監理站詢問他們說有記通知書到我之前的住處,可是駕照上寫的明明不是,他記去的住處~這樣能否能申訴~ 再則~何種情況下會掉扣駕照,麻煩特補的專業知識能解答我的困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臺端所詢如自己騎摩托車摔傷,未涉及其他車輛時,駕駛人是無法申請強制險給付及補償金。至於吊扣駕照相關事宜,因非本基金之業務範圍,建請逕洽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之監理單位詢問。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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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之疑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 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 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 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 還之。 想請問: 1.第一項規定的和解是否專指民事之和解?因損害賠償係指民事之責任,與撤回刑事訴訟之對價(刑事和解),性質似有不同? 2.若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和解,其和解書內註明肇事人賠償被害人OOO元後,被害人撤回刑事之告訴(僅刑事和解),該刑事和解是否會妨礙被害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即申請時是否需依第二項扣除OOO元)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16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現為第27條)之立法意旨第一項,略為:「本條第一項基於第一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之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本基金所為之補償,性質上為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殆無疑義。
二、臺端所詢問題,即「於刑事程序達成和解」,其性質上仍係民事之和解,屬民事法律之範疇。故不論於刑事訴訟上之和解或鄉鎮巿調解委員會之和解,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請求權人先和解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第2項前段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惟本法可理賠之項目及金額均有限制,與民法依侵權行為可得請求之範圍及項目未完全相同(例如機車損壞之財物損失,即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故臺端所詢問題,須視個案具體事實及和解內容,方能確定是否有本法第43條扣除之適用。
四、有關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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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特別補償金
於去年7/7發生擦撞,對方人車有傷,於今年2月底和解20萬分期賠償對方,和解前有詢問對方特別補償金的申請進度,對方告知不清楚進度,但最近卻收到對方請領了10萬的特別補償金,想請問是否可以20萬賠償扣除這10萬元補償金 看剩下多少繼續分期賠償?如果對方不接受扣除的話,能有什麼辦法解決?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1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可否以20萬賠償扣除10萬元補償金乙節,因所述事實未臻明確,尚難具體答覆。請臺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或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