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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限制|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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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限制

留言內容:
機車與汽車發生碰撞,雙方均無受傷, 但汽車財損為汽車保險桿下方烤漆擦傷,機車無財損 汽車有保第三人責任,機車沒有保第三人責任險,雙方均有強制險 想詢問,依此種情況汽車、機車 是否都能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基金回復:

臺端110年1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依上開規定,臺端所述「汽車與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無受傷,有汽車財損」一節,非本法給付範圍,更非屬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之事由,本案係屬民事損害求償問題,建議可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