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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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可不可以配合自己的需要約定保險金額?
發布日期:一、不可以。因為本保險的給付範圍及金額係依照本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所以被保險人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本保險的保險金額。
二、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未能充分有效轉嫁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可以另外再投保商業性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補足;如果駕駛人要保障因自己駕駛不慎致自身的傷害,可以另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
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發布日期: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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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發布日期: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尊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一)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二)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四、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10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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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12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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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被後方車主撞擊致受傷,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隔年之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發布日期:不會的。雖然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據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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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5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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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應於強制車險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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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車禍事故,有一方保險過期
您好,請問乙機車在直行道路上,為閃避違規紅燈右轉至直行道路的甲機車,因而遭到後方直行丙機車追撞,乙車和丙車相應倒地,而甲車未留在事故現場;丙車騎士經送醫手術後仍在昏迷中!乙車騎士亦受輕傷;事發後警方找到違規紅燈右轉的甲車騎士,事故仍待釐清肇責中。想請問三方事故中,乙車強制險過期忘了續保,丙車請求權人該向違規之甲車請求保險賠償? 或是求償特別補償金呢? 之後代位求償責任歸屬如何呢? 謝謝
發布日期:您於110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本案對丙而言,得請求給付對象涉及甲、乙兩部事故機車,其中甲機車有投保強制險,乙機車未投保強制險,依現行實務作業,建議丙直接向甲車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該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依前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
四、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服務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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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項,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嗎?
請問請求權人 車禍被撞受傷骨折,對方事故汽車強制險過期, 請求權人 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項,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1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但準用第27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二、另依本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同條第3項以下規定則訂有相關給付標準及限額。
三、另本給付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四、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五、依您所詢對方事故汽車強制險過期,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之理賠項目,是否比照強制險理賠一節,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申請後,將依上述規定辦理,惟理賠項目尚不包含「車損賠償金」、預期的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六、有關本法及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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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追償
甲乙雙方發生車禍,甲方無肇責,乙方是完全肇責,甲乙雙方強制險皆過保,兩方當下皆顱內出血昏迷送醫,日後,甲方已出院,乙方成植物人,乙方如申請補償金,會向甲方追償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1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您所詢甲方無肇責,乙方完全肇責,乙方如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會向甲方追償一節,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無法具體答覆,惟如本基金於補償乙方後代位向甲方求償,屆時甲方可提出有利之肇責認定事證,供承辦之法務人員參辦。
三、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