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基金回復:
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5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