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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代位求償
我方開車與一名機車騎士在閃光紅黃燈相撞,我是閃光黃燈對方是閃光紅燈,他沒有看我汽車過來直接駛出撞擊我方汽車,我們雙方都沒有保車險與強制險,現在對方要求我賠償他身體受傷手術的部分為22萬,可是我們都還沒調解與和解,他已經先去申請特別補助金這部分,想請問我需要被代位求償22萬還是會看肇責來賠償對方然後再跟我求償,還是會先等跟對方談完和解完之後才會知道我需要被代位求償金額?我已經收到特別補助基金會委託新光然後寄單子給我了,所以我才想來詢問一下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3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向您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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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問題
本人於110年發生事故,我為機車駕駛人,對方為穿越道路行人, 我方無強制險投保,對方為未行走班馬線行人,目前對方申請特補會基金 請問若對方有因違規導致失能,我還是要全額賠償對方嗎? 是對方申請多少最高金額 我方就要給付多少嗎? 若是這樣是否有不公平的對待呢? 或是你們有評斷評估標準嗎? 以上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2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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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係強制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甲騎乘機車,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甲肇事後逃逸,乙因無法查明肇事機車為何,乙即依肇事車輛無法查究之規定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經警方告知查獲甲騎乘之肇事機車,且查明甲騎乘的肇事機車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有投保A保險公司的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會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一、依本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二、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補償金後,查到甲騎乘的機車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是投保A保險公司的強制險,故特別補償基金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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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及其僱用人。
甲受僱在丙公司上班,甲於上班時間駕駛丙公司所有貨車(未投保強制險)洽公,甲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及其雇主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丙公司為甲的雇主,甲於上班時間駕駛貨車洽公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受傷,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由丙公司與甲對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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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補償金。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乙要求甲須給付6萬元賠償其所有的損害,甲可否主張扣除乙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的2萬元?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乙已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2萬元補償金,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甲可以主張扣除乙已申領的2萬元;該2萬元則由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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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採行的求償程序為何?
發布日期:1.書面或簡訊催告:發函或以簡訊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償還補償金。
2.電話聯繫:與損害賠償義務人洽商償還補償金事宜(即訴訟外協商)。
3.司法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訴訟、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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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未成年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甲18歲(未成年)領有機車駕照,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丙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又甲騎乘機車肇事時18歲為未成年人,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丙連帶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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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甲向乙求情表示因為失業沒有錢賠償,乙因同情甲的經濟狀況,同意不向甲求償並達成和解。嗣後乙再申領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是否會因乙已同意不向甲求償,導致特別補償基金不能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雖然乙於申請補償金前,即與甲成立和解,乙同意不向甲求償,但是特別補償基金並未同意甲與乙的和解。因此,特別補償基金不受該和解的拘束,仍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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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向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肇事,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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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依上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補償金2萬元後,自108年6月11日起算至110年6月10日止,二年期間,特別補償基金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