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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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可以透過那些管道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一、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一)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二)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二、透過中間人投保
(一)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人。
(三)保險業務員。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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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強制車險保險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不換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異動登記或檢驗。本規定係為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交通監理作業,避免車主遺忘投保導致承擔重大損失責任。因此,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車輛時,對於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應注意須滿30日,以免發生無法辦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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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對申請本保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發布日期: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測繪、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除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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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本保險的汽車,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險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發布日期:本法第20條、第21條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不得申請免計收保險費或將延長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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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後,有那些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一、保險公司是否簽發保險證及保險契約書及保險標章交予被保險人。如果沒收到,請向該公司查詢。
二、保險證及保險契約的車籍資料及被保險人的地址電話若有錯誤,請電洽保險公司更正。
三、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地址或電話變更時,請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供續保通知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保險證請隨車攜帶,保險標章亦請按規定黏貼,以利執勤的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查驗。
五、保險契約書的每一條條文,應仔細了解,以確保您的權益。 -
投保強制車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強制車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可參閱本網站法令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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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報廢,而本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被保險人如何辦理退費?
發布日期: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本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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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發布日期:一、打開車輛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處理結束後應立即拆除),以保護現場。撥打一一○報警與一一九或一一二請求救護。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利用蠟筆、堅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圈繪傷者倒地位置後,將傷者送醫急救。
二、交通事故有人傷亡時,於警方未處理完畢前,切勿移除汽車及現場遺留有關跡證,並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拍照。若汽車因緊急送傷者就醫時,亦請先標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三、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應設法蒐集其車號、車種、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參考。
四、交通事故如果無人傷亡時,且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並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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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證(含電子式保險證)是否應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發布日期: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配合提示保險證。汽車駕駛人未能提示者,由稽查人員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二、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項需查證之移送資料或受理投保義務人不服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後,應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證投保義務人姓名或名稱、牌照號碼或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及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名稱等投保資料。
三、投保義務人到案提供投保資料與查證資料不符時,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義務人提供之保險證、投保證明為是否投保之認定,其無法認定者,應向主管機關查證後認定之。
四、另有關電子式保險證,可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或透過App將電子保險證存在手機中,若是還需要紙本,保險公司還是可以將保險證再寄送。 -
本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
發布日期:一、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公司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
二、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