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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採行的求償程序為何?
發布日期:1.書面或簡訊催告:發函或以簡訊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償還補償金。
2.電話聯繫:與損害賠償義務人洽商償還補償金事宜(即訴訟外協商)。
3.司法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訴訟、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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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未成年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甲18歲(未成年)領有機車駕照,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丙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又甲騎乘機車肇事時18歲為未成年人,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丙連帶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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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甲向乙求情表示因為失業沒有錢賠償,乙因同情甲的經濟狀況,同意不向甲求償並達成和解。嗣後乙再申領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是否會因乙已同意不向甲求償,導致特別補償基金不能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雖然乙於申請補償金前,即與甲成立和解,乙同意不向甲求償,但是特別補償基金並未同意甲與乙的和解。因此,特別補償基金不受該和解的拘束,仍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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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向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肇事,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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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依上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補償金2萬元後,自108年6月11日起算至110年6月10日止,二年期間,特別補償基金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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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時,未扣除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甲賠償乙3萬元後,乙另再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是乙於申請補償金時沒有告知已經獲有甲賠償3萬元,特別補償基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5萬元後,得否向乙請求返還3萬元?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特別補償基金先前辦理補償時,因未能得知甲已賠償乙3萬元,致未扣除3萬元,而給付乙5萬元。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得向乙請求返還應扣除而未扣除的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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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到本年8月3日的保險,應在本年7月2日到8月2日之間完成續保手續。 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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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輕強制車險保險費負擔?
發布日期:強制車險的保險費,除依性別及年齡計算之外,並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的紀錄而增減,其增減的比率又相當大(請參本網站法令規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可能因有無違規肇事紀錄使保費差異達二倍以上,所以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駕駛,不僅可保交通安全,也是節省保費最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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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34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發布日期: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四、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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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強制車險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嗎?
發布日期:保險公司會在強制車險保險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藉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