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對方當事人不明,可否請領補償金。
留言內容:
如題,我方騎機車與對方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為事後備案,對方當事人不詳,請問可否請領補償金。
基金回復:
您於2023年3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上開公告事項一、(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 您所詢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可否申請補償金一節,依前述說明,因電動輔助自行車尚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故非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亦非屬本法第40條第1項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之案件。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