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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駕駛是否會被代位求償
您好:我兒子騎我的大型重型機車出去,他只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但在今年7月底與人發生擦撞,他是肇責主要人。我想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在今年5月修訂,將此罰則改為第22條第2項,請問我們會被代位求償嗎??會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代位求償的要件嗎??謝謝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臺端所提之越級駕駛肇事及代位求償之事項,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議請洽該保險公司詢問。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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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理賠
堆高機行駛於道路發生車禍事故時,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112年8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上述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始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依臺端所述「堆高機行駛於道路發生車禍時,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該堆高機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至於該受害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相關具體資料審定。
三、 又本基金受理請求權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09鄭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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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無強制險發生事故
雙方均無強制險,目前尚未有事故判定書,對方有體傷,請問對方是否仍可以申請特別補償金,而我方是否會被依法代位求償,是否有求償上限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7月2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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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能給付,假牙斷也算嗎?
老人家(行人)與對方(機車駕駛)發生車禍,總共6顆斷牙,目前假牙也做好了,想申請失能,但斷牙都是假牙,這樣還符合失能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3年7月1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審核基準之規定,有關「牙齒障害」以遭受意外傷害者為限。「牙齒缺損」包括缺、損二種症狀,「缺」係指牙齒完全脫落,無殘根,且無法將原脫落牙齒再植入原齒槽骨內;「損」係指牙齒意外斷落牙冠二分之一以上者。惟假牙並非原生牙齒,縱使假牙缺損5齒以上,仍不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牙齒障害項目,無法請求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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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強制車險須準備哪些資料?
發布日期:投保前,要保人應先準備要保書、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車輛來歷證明。完成投保後,保險公司會依投保時所留存的手機號碼或Email提供電子式保險證,如有紙本保險證需求,可另洽保險公司申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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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須要投保強制車險?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因此微型電動二輪車也是屬於應投保強制車險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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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辦理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的規費,有什麼優惠嗎?
發布日期: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辦理「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登記」免徵規費450元(號牌1面300元、行照1枚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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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與未投保強制車險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是否能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因此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未曾投保強制車險,受害人不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保障;但如果曾經投保過強制車險,而於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再續保,受害人或遺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將向肇事的加害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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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何時規定要投保?
發布日期:111年6月15日修正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依111年11月10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110031265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因此,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就應按相關定辦理投保強制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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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30日之前已在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先投保強制車險,但未完成領牌,應該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因此強制車險契約的批註條款有約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保險生效日是從「完成領用牌照日」起算。 溫馨提醒您:微型電動二輪車在投強制車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登記、領牌程序未果,且未於監理單位指定期間內改善並完成領牌程序者,產險公司將於接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通知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