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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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30日之前已在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先投保強制車險,但未完成領牌,應該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因此強制車險契約的批註條款有約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保險生效日是從「完成領用牌照日」起算。 溫馨提醒您:微型電動二輪車在投強制車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登記、領牌程序未果,且未於監理單位指定期間內改善並完成領牌程序者,產險公司將於接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通知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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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出廠證明遺失,怎麼辦?
發布日期:可洽原購買經銷商出具出廠證明及車架號碼。若原購買經銷商或製造廠歇業,可就近洽詢以下經銷商尋求協助。https://www.mvdis.gov.tw/files/m3/car/eBicyclesDoc/storeLis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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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強制車險投保期間及保費是多少?
發布日期:3年期保費1,358元(平均1年453元),2年期保險971元(平均1年486元),1年期保費563元。
新車:應投保3年期。 出廠未達1年之已使用車輛:至少投保2年期。 出廠1年以上之已使用車輛:可自由選擇1至3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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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車輛來歷證明是指什麼?
發布日期:國產車:是指國內製造車輛的出廠證明。
進口車:是指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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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與未投保強制車險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是否能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因此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未曾投保強制車險,受害人不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保障;但如果曾經投保過強制車險,而於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再續保,受害人或遺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將向肇事的加害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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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內容理賠不含強制險
當初調解時的理賠明細要賠償的金額15萬元,醫療部份就10幾萬,我們當初不清楚醫療部份是可以扣除後再理賠,所以我8萬8付給對方。調解書打賠償金額8萬8元(不含強制險)作為本事車損,體傷全部理賠金額,因為不懂所以調解書就蓋章了。我強制險可以代我賠償,來減輕我壓力的,我還代保險公司理賠,那對方不是拿我錢而且又可申請強制險,非常不合理,我可以申請調解撤回或無效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5月2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 您所詢因調解內容疑義,可否申請調解撤回或無效一節,因涉及當事人真意及法律效力問題,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向原受理調解之機關,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三、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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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
已經經過和解完成,但後來發現對方發生車禍時沒有保保險,事後才加保。 和解書上有寫對方要支付7萬元給我但不包含強制險。 所以這樣我們還有辦法申請補償金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05月0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 次按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您所詢先與對方和解後,嗣後發現事故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欲申請補償金一節,依上揭規定,和解條件無論是否包含強制險,本基金不受其拘束,並於補償時,先扣除您自對方獲有之賠償金(財物損失除外,如車損),若有差額,才會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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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險代位求償
對方有任意險,但沒有駕照,如果調解可以跟對方任意險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再請保險公司跟對方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04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所詢有關向交通事故之對造保險公司申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疑義一案,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洽問(免費專線:0800-22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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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對方當事人不明,可否請領補償金。
如題,我方騎機車與對方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為事後備案,對方當事人不詳,請問可否請領補償金。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3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上開公告事項一、(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 您所詢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相撞,可否申請補償金一節,依前述說明,因電動輔助自行車尚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故非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亦非屬本法第40條第1項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之案件。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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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理賠詢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約定看護費用的給付以居家看護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請問如果醫生診斷證明上註明「宜他人照顧。」是否可茲證明已有看護之必要?
發布日期:您於2023年2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 您所詢證明有看護必要一節,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難以具體答覆,請逕洽受理之保險公司辦理。若您仍無法接受保險公司處理結果,建議可向該公司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