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先和解,再申請特補基金跟先申請特補基金再和解有何不同
留言內容:
車禍死亡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先聲請特別補償寄件200萬元後,再跟肇事者達成250萬元和解金,特別補償基金會知道後是否會跟受害人家屬要回200萬元;相反的若先跟肇事者達成250萬元和解,再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死亡給付20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會全額給付200萬元,或者特別補償基金認為受害人家屬已獲取250萬算和解金已超過200萬元超過,所以不再給付200萬
基金回復:
您於2024年5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依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您所詢問題,若於申請補償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將依規定,扣除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給付請求權人後,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若於申請補償後才進行和解,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