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
為何保險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本規定係為結合本保險制度與交通監理作業,避免車主遺忘投保導致承擔重大責任之損失。因此,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車輛時,對於投保本保險有效期間,應注意至少須滿30日以上,以免發生無法辦理之情形。
-
汽車報廢後未到期的本保險保險費,如何辦理退費?
發布日期:一、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本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以上所稱報廢證明,目前實務上有下列二種方法:
- 報廢汽車已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檢附之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之日期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 報廢汽車未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日起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二、如果車主無法提供以上文件而有報廢的事實,可以告知保險公司車號,經保險公司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屬實時,也可以返還報廢後未到期保險費。
-
投保強制車險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發布日期: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 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 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 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 紀錄者,續保之保險費較低,請特別注意核對。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 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
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時,是否仍須投保本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一、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立法目的?
發布日期: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本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本保險標章有那些功能與優點?
發布日期:本保險標章原設計理念,具有下列功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
一、防偽:可用螢光燈照射,即可現出防偽圖案。(與檢查鈔票真偽方式相同標準)
二、不傷害車主汽車玻璃:採保護膠,黏度適中, 撕下來不殘留膠質,但黏貼後不易脫落。(特別注意車主對愛車呵護)
三、設計精美:經公開設計徵選,並由產業界、學術界及主管單位多次會議討論,就功能面、設計面及管理面全面思考,設計精美,使用者不致於排斥。
四、抗候不掉色:採紙質材料,可印刷上抗氣候型油墨,貼在車窗或車牌上兩年,也不褪掉顏色。
五、有撕裂設計:避免他人由車牌上竊取投保者的標章,投保人貼上去後,撕下來再重複使用,會有破裂現象,以達到避免重複使用功能。
六、有管理功能:紙製品可分別列印各保險公司名稱,24小時服務電話,管理流水號及條碼,並可方便提醒車主投保那家保險公司。
七、防水:機車專用的標章,貼在車牌上,會經雨水、露水沖刷,故加一層比紙張大些的膠膜以達到防水功能。 -
汽車投保本保險期間,車主出國時間較長,不需使用汽車,如何節省保險費支出?
發布日期:可依本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及繳存汽車牌照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保險契約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20條及保險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
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發布日期:一、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友還有報警的能力,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逃逸方向,特徵(如廠牌、顏色等),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協助警方破案。
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或住家)發揮道德勇氣,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及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車號及特徵,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
汽車所有人擬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是否均應受理?
發布日期:汽車所有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本法第17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