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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發生事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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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發生事故

留言內容:
上班時間在廠區內使用堆高機卸貨櫃作業,堆高機因負重一千公斤是下坡含住煞車倒退行駛在直角轉彎處與行駛中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責任歸屬於那一方
基金回復:

您於2022年12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因此,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且致他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始為本法保障範圍。

二、 您所稱「上班時間在廠區內使用堆高機卸貨櫃作業……與行駛中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因所詢事實尚非明確,本基金礙難具體答覆。

三、 有關事故之肇事責任歸屬如存有疑義,建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