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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死亡請領與醫療單據請領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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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死亡請領與醫療單據請領問題

留言內容:
您好,有親戚因交通事故過往,由於是事故後一個月才死亡,親戚去保險公司申請死亡給付與醫療單據給付,但該保險公司回復死亡給付是請求權人 父母子女 配偶 要均分還能夠理解,但 針對於醫療費用與看護等醫療收據,該保險公司說 是配偶與子女去均分,父母不能夠領取,親戚說他們的請求權人是配偶一個與父親一個,小孩兩個。 請問醫療真的只有他的配偶與小孩等三個才能均分嗎?? 他父親只能領死亡的補償嗎?? 有點一頭霧水,強制險法規好像也沒有特別寫到醫療賠付除了本人還有誰能夠領取。 感謝你們
基金回復:

您於2022年9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綜上,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就醫後死亡,其未請領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為該受害人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死亡給付之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