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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發布日期: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
強制車險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如何計算?
發布日期: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其計算方法是以保險費扣除其中所含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後之餘額,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率計算應退還金額。 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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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是否需付費?如何辦理補發?
發布日期:可向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填寫申請書並切結,辦理補發保險證。換發或補發保險證,保險公司均不會收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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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否須要投保強制車險?投保期間及保費是多少?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汽車。」,因此機車也是屬於應投保強制車險的車輛。
二、依111年11月30日生效之強制車險費率表,輕型機車1年期保費為新臺幣424元,2年期保費為新臺幣735元;普通重型機車1年期保費為新臺幣658元,2年期保費為新臺幣1200元。
三、機車保費低且最高又可轉嫁220萬元的賠償責任,因強制車險的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制度,對車主而言,不僅為具投保價值之保險,而且可避免未投保遭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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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後,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如何區分?
發布日期:自本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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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的保險標章應黏貼在那裡?不黏貼會不會被處罰?
發布日期:汽車的保險標章可黏貼在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右下方可容易看到的地方。機車可貼在機車牌照左上角或右上角。目前法令並沒有強制汽機車投保本保險必須貼上保險標章,沒有貼上也不會被處罰,但貼上後,一方面容易讓執勤的警察辨認,同時也可以提醒車主保險期間,避免到期時忘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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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尚未領得汽車牌照或行照過期,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承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投保時,對於要保書所詢問之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應據實說明,但新車投保時尚無車牌號碼,保險公司不會因此拒保,此外,汽車牌照註銷、吊銷之後重新領牌,亦必須先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此拒絕承保;行照過期並非本法第28條及第29條保險公司拒賠或事後向加害人求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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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強制車險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及保險單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1、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2、 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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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本保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供民眾上網查詢。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
要保人在上午投保時,是否可以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保單是否馬上生效?
發布日期:要保人當日上午辦理本保險後,上午即可辦理公路監理業務。而且該保險契約已發生效力,若該汽車在上午投保生效後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負責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