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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本保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供民眾上網查詢。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
要保人在上午投保時,是否可以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保單是否馬上生效?
發布日期:要保人當日上午辦理本保險後,上午即可辦理公路監理業務。而且該保險契約已發生效力,若該汽車在上午投保生效後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負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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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形下,要保人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21條及保險條款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報廢汽車若經登記,但車體並未銷毀,仍行駛者,因仍屬本法所稱應投保汽車,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公司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依本法第22條「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
已投保強制車險的汽車,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發布日期:本法第20條、第21條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而不得申請終止免計收保費或將免收保費轉換為延長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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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特種車屬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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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可不可以配合自己的需要約定保險金額?
發布日期:一、不可以。因為本保險的給付範圍及金額係依照本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所以被保險人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本保險的保險金額。
二、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未能充分有效轉嫁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可以另外再投保商業性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補足;如果駕駛人要保障因自己駕駛不慎致自身的傷害,可以另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
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發布日期: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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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發布日期: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尊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一)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二)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四、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10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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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12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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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被後方車主撞擊致受傷,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隔年之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發布日期:不會的。雖然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據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