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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保險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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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保險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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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本規定係為結合本保險制度與交通監理作業,避免車主遺忘投保導致承擔重大責任之損失。因此,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車輛時,對於投保本保險有效期間,應注意至少須滿30日以上,以免發生無法辦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