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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34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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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34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基金回復: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四、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