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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禍求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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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禍求償

留言內容:
您好!想請問有關酒駕肇事求償問題... 112年10.21週六,對方因飲酒歡樂後,同載一女子,路上撞上前往上班的本人,致使本人車損、受傷還去住院開刀治療,而對方完全卸責置之不理...連法院也不來開庭問訊.... 想請問是否可以申請車禍事故代償? 謝謝
基金回復:

您於2024年08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您可先撥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汽車事故時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如有投保,縱對方有酒駕情事,您仍得依法向對方車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無投保,您得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四、另以電子信箱寄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請求權人資格及須檢附資料皆有說明。

五、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