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詢問理賠條件與其他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詢問理賠條件與其他問題

留言內容:
貴會 午安,您好: 針對『申請車禍補償金』一事想請教 貴會,還請貴會協助答覆。 本人於112/08/25發生車禍,因而受傷,經查肇事方並無保任何強制險。 後續因本案而進入司法程序,最後於法院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因委員建議及肇事方同意,由車禍補償金基金會先協助理賠: 1.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 掛號費 3. 診斷證明書費 4. 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5. 膳食費 6. 其它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 7. 接送費用 8. 看護費用.......等等,再向肇事方代位求償。 雙方僅針對車損及精神慰撫調解,後續調解成立金額為33萬元, 若於調解筆錄特別註明【不含汽車強制險】或【不含車禍補償金】,本件是否能向 貴會進行理賠申請?
基金回復:

您於2024年9月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另按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 依前揭規定,請求權人於申請補償金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將依規定扣除之。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