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強制險材料費用問題
留言內容:
因車禍受傷,在長庚就診,醫生囑咐需打PRP治療,單據並列舉為「材料費」,是否可申請給付?
基金回復:
臺端113年6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另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 有關臺端所詢醫生囑咐需打PRP治療,是否可申請給付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診斷書及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