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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理賠詢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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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理賠詢問

留言內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約定看護費用的給付以居家看護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請問如果醫生診斷證明上註明「宜他人照顧。」是否可茲證明已有看護之必要?
基金回復:

您於2023年2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 您所詢證明有看護必要一節,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難以具體答覆,請逕洽受理之保險公司辦理。若您仍無法接受保險公司處理結果,建議可向該公司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800789885)提出申訴。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