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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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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問題

留言內容:
本人於110年發生事故,我為機車駕駛人,對方為穿越道路行人, 我方無強制險投保,對方為未行走班馬線行人,目前對方申請特補會基金 請問若對方有因違規導致失能,我還是要全額賠償對方嗎? 是對方申請多少最高金額 我方就要給付多少嗎? 若是這樣是否有不公平的對待呢? 或是你們有評斷評估標準嗎? 以上
基金回復:

您於2022年2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爾後您如果有遭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