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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收養之子女是否還有繼承之權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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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收養之子女是否還有繼承之權利?

留言內容:
請問,車禍死亡,死者有三名兒子,長子於40幾年前就已被收養(現今戶政查詢的結果),想請問該長子是否還有繼承之權利?
基金回復:

您於2022年7月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一、(一)3、及(二)3、死亡給付之規定,請求權人應檢具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及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利審核。

二、 您所詢「……長子於40幾年前就已被收養,想請問該長子是否還有繼承之權利?」一節,涉及汽車交通事故及個案遺屬身分關係之認定,尚難具體答覆,建議向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的產物保險公司詢問,或直接提出申請,由該受理的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 查詢,或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