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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無第三責任險,於停車格遭車撞擊,財損賠償事宜
您好 自家車停路邊收費停車格 遭他車撞擊 自家車無第三責人險 對方有保險 損壞車輛拖回原廠報修 對方保險公司以車輛殘值低於維修費 不願出險維修 請問為維護我方權益 要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8月5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財物損失賠償疑義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車輛遭對方撞損,其保險公司不願維修乙事,建議得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項及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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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
請問無照駕駛又沒保到強制責任險,發生車禍導致對方身故,那請問一下要如何申請補償給對方,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7月19日於本基金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所詢發生車禍致對方身故一節,如臺端所駕駛之車輛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受害人之遺屬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臺端求償。
四、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申請補償金手續簡便無須花錢找人代辦。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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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是否會影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賠金額
車主(B)沿經橋邊便道直行時驚見突如其來且無剎車的車主(A)從橋下迴轉道直行切入車道,當我發現對方時約距離2公尺左右,我為了閃避雙方相撞因而剎車滑倒受傷。車主A是事故時為未保險汽車,經詢問後才得知確實無保強制險。 一、 目前將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並附帶民事告訴(要求理賠我車損、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損失共約40,000) 二、 近日也將申請強制險補償金 (約35,000元) 請問所謂代位求償是指我申請之後所拿到強制險補償總金額,貴基金會將會直接向A車主追討其金額? 強制險補償金會不會影響到我民事訴訟將要求對方賠償的金額?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7月8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同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臺端所詢分述如下: (一)如A車主為依法對臺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臺端向A車主求償。 (二)本法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臺端如訴請A車主賠償時,A車主得就非財產損害之賠償項目,主張扣除。 (三)至於本保險以外之民事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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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已經過期三個月以上發生車禍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上班路上 發生車禍 車禍說明如下 機車直行行使 結果在道路上看到婦人站在道路上反應不及直接撞上婦人導致機車出車禍跌倒 婦人受傷嚴重頭部流血 我自己則是手腳挫傷 兩人已經報警送往就近醫院急診 後來發現 行駛機車我本人 發現強制險已經過期 請問這樣要如何理賠 又會面臨到什麼問題 請問能請求什麼幫助 本人我是單親媽媽獨自養兩個國小以下女兒 目前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經濟來源相當大 請問 強制險過期 車禍 能怎麼求償理賠 或該如何請求相關管道與了解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婦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婦人對於臺端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至臺端受傷部分,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外之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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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行人發生車禍.我的醫藥費用可以跟特補申請嗎?
Dear... 因跟行人發生車禍.我有投保強制險.也有拿到事故登記聯單,我的傷勢比行人嚴重,鎖骨斷裂,住院5天.... 請問...我自己的醫療部分,可以跟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6月1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臺端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致臺端受傷乙節,尚不符上開「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因此無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至臺端是否得向該行人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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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時效
你好,請問車禍事故發生後,時間多久內可申請特別補償金? 謝謝回覆喔。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6月2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二、臺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節,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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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還能申請特補金嗎?
您好,請問車禍後雙方已簽訂私下和解書,那還能申請特補金嗎? 和解書賠償內容已包含(薪資賠償、醫藥賠償、財損的部分),這樣對方若再去申請特補金,我方是否還需要再賠償一次?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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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問題
您好: 與對方和解時已告知和解金包含強制險,要如何避免對方再去申請補償金? 下面狀況希望能幫解答 1.對方在"和解後"才去申請補償金,這時收到貴單位的代位求償該如何處理? 2.對方在"和解前"去申請補償金,但對方當時說沒申請,且和解書有紀錄"對方和解前未申請補償金", 之後又收到貴單位的代位求償該如何處理? 3.為了避免對方在"和解前"去申請補償金,拿到錢後又否認,有方法可以避免嗎? 4.可以和解後約定2週給和解金,期間詢問貴單位是否收到申請嗎? 5.詢問對方是否申請補償金需要什麼資料?只有姓名可以嗎? 6.如果已和解,但未給和解金,對方說未申補償金,卻查詢到對方有申請,這時該如何處理? 以上問題皆為和解書已記錄"含強制險"及"對方表示未申請補償金"情況, 麻煩給予解答,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及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復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涉及個案之和解條件及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須具體事證予以認定,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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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
想請問ㄧ下。家父在年初與人發生機車碰撞。。爸爸騎得事女兒的車。。女兒沒投保強制險。。後面調解會的時後。家父有賠償對方6萬元。。雙方已達到合解共識。。 但是在尚未達成合解的時 對方有像貴單位申請理賠10萬 現在一共領了16萬元。 貴單位有寄單子要加付繳交貴單位所理賠的金額10萬 請問這樣子的流程當中沒有問題嗎? 從頭到尾我們都不知到他們還可以申請理賠著比費用 現在突然寄單來要我們付錢。 能不能了解ㄧ下這樣子的程序是否有按規定走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似為個案問題,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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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申報流程
是這樣子的,5/15有送資料到國泰產險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但是資料都大部分只有簽名,行政人員告訴我,金額部分會幫忙計算,例如交通伙食方面,請問作業流程是這樣嗎? 我大概看了一下留言板,申請到撥款好像時間都很久,如果要查詢進度是直接撥打到國泰人壽客服中心嗎?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4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關於接送費用,實務上係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以必須搭乘計程車且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實際支出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請求權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及計程車車資收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之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參照該地區搭乘計程車通常所支付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而關於膳食費,依上揭規定,保險公司將主動核付住院期間之每日膳食費,並免檢附收據 (如實際住院5日,每日180元,應核付900元)。
三、另所述查詢進度乙節,臺端除可撥打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之理賠中心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詢問外,亦可進入本基金網站查詢申請進度。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