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特別補償基金金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特別補償基金金額

留言內容:
我想詢問一個情況,A(汽車,有強制險)和B(機車,無強制險)在幾個月前,發生車禍,C(有受傷)為B車的乘客,那假設C醫藥費為10萬,然後確定可以從A車的強制險申請到10萬,那這樣還可以利用B車申請到特別補償基金嗎?假設肇事責任各為50%,那B車收到的代位補償可能約莫為多少?
基金回復:

您於2021年7月29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三、您所詢的問題,分述如下:
(一)依本法第7條規定,不論A車或B車駕駛人之肇事責任為何,C乘客均得依本法規定申請理賠;實務作業上,建議C乘客直接向承保A車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不得再就同一事故重複申請特別補償金。至於給付項目、金額及標準,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審定,並非就所支出之費用全部核付。
(二)保險公司理賠後,依本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就B車(無強制險)向本基金申請分擔1/2理賠金額,本基金於分擔金額給付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在分擔金額範圍內,代位C乘客對於B車駕駛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