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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談和解且拿到和解金,是否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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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談和解且拿到和解金,是否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留言內容:
第一: 因機車車禍案件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於和解書上載明賠償七萬元但不包含強制險,近日要去申請強制險時才發現對方未投保,是否還可再請領? 第二: 實際體傷花費(醫療收據明細)未達七萬,但求償內容是包含是因體傷造成無法工作的賠償,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還能拿到理賠嗎?
基金回復:

您2021年7月1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同條第2項為:「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您所詢已與對造人和解(同意含強制險),受傷乘客可以只申請車主的強制險理賠一節,屬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則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您對於保險公司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時,建議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電話:0800-789885)。

四、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您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