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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尚未領得汽車牌照或行照過期,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承保本保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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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尚未領得汽車牌照或行照過期,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承保本保險?

基金回復:

依本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投保時,對於要保書所詢問之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應據實說明,但新車投保時尚無車牌號碼,保險公司不會因此拒保,此外,汽車牌照註銷、吊銷之後重新領牌,亦必須先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此拒絕承保;行照過期並非本法第28條及第29條保險公司拒賠或事後向加害人求償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