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車險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如何計算? 發布日期:2021-10-26 瀏覽人次:702 臉書 推特 LINE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臉書、推特 基金回復: 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其計算方法是以保險費扣除其中所含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後之餘額,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率計算應退還金額。 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