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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如何計算?|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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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如何計算?

基金回復:

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其計算方法是以保險費扣除其中所含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費用後之餘額,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率計算應退還金額。 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